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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使用印记信息进行直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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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 天前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无论是私人的还是专业的,我们大多数人都很熟悉它:每天通过邮件发送给我们的(不想要的)广告。一方面,许多公司希望获得新客户并使用来自公开来源的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这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作为广告接收者的公司或组织经常面临着从商业邮件中整理出大量广告信件的挑战。特别令人恼火的是,通过邮寄收到的广告是根据您自己网站上的印记中发布的数据发送的,而不是因为您作为公司或组织是您的客户群的一部分。这是否允许?

直销:定义和法律依据
直邮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 2006 年 12 月 12 日欧盟关于误导性和比较性广告的第 2006/114/EC 号指令第 2 条 (a) 款规定,广告是指“在贸易、商业、工艺或职业活动中,为促进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包括不动产、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交流”。直接营销这一术语在 GDPR 第 1.47 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UWG) 第 7 节第 3 款第 2 项中使用,但没有明确定义。

数据保护会议 (DSK) 在其简短论文中提供了有关符合 GDPR 的广告和直邮主题的详细信息。 3及其对直邮的指导。根据 DSK,直接广告“以直接针对目标人群为特征,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例如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短信”(DSK 指南,第 3 页)。简单来说,这意味着通过直接联系来吸引新客户。您可以在我们的博客文章“通过邮寄进行大型广告活动——允许吗? ”中找到一个具体的例子,包括有关数据保护的信息。

根据所选择的直接广告渠道(例如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以及是否适用德国《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3)条规定的所谓现有客户特权,公司的同意或合法利益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在直邮广告的具体情况下,广告公司在处理个人数据之前必须进行利益平衡并进行相应记录。

网站运营商的版权义务
此外,还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处理网站印记中发布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识别网站运营商并与其建立联系)以用于直接广告。广告公司的合法利益能高于不存在的客户的利益吗?

根据《电信媒体法》(TMG)第 5 条和《媒体服务协议》(MStV)第 16 条,西班牙商业传真列表 所有提供商业电信媒体服务的提供商都有义务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因此,出版物中的数据不是自愿发布的,而是由于网站的法律义务而向公众开放。

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1989 年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在平衡利益时,非自愿性事实尤其重要。 GDPR 第 6(1)(f)条。由于缺乏网站运营商的自愿参与,一般禁止将从版权声明收集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平衡一般不会对广告公司有利。

出于这些原因,根据第 14 条表示同意。 GDPR 6(1)(a)是发送广告的唯一安全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网站运营商可以作为预防措施,在其版本说明中注明反对广告。

结论
网站印记中的联系方式不得用于向潜在客户做广告的目的。此类数据处理很容易引起相关人员的反对,因此强烈不建议这样做。

2023 年 10 月 10 日更新

我们已更正了有关印记要求的法律依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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